2006年3月20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广东:不签劳动合同须按平均工资付酬
张祥 钟玉明

  在广东,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以逃避责任的恶招不灵了。
    广东省发出的《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规定,凡是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未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要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如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必须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